法制網海口11月10日電記者邢東偉 通訊員 胡娜 記者今日從海南省高院獲悉,銀行卡綁定手機號忘了取消,被人盜刷48200元。海南保亭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王金柱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記者瞭解到,2012年9月4日,王某用其手機號碼綁定了其在保亭縣農村信用聯社的銀行賬戶,並開通了短信通業務。王某在沒有取消綁定的情況下,便停用了該手機號碼。後電信公司將該號碼收回。
  2013年10月1日,王金柱持自己的身份證到海南省海口市中郵展鴻府城大銀龍手機賣場購買了一部中興牌手機,並開通了手機號碼歸個人使用。
  2013年10月5日,王金柱“驚喜”的發現該手機號碼綁定了他人(王某)的銀行賬戶,王金柱便立即用該手機號碼開通了翼支付賬戶。10月5日至14日期間,王金柱利用該手機號碼,與此前王某的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銀行賬戶綁定,通過翼支付賬戶以手機話費充值方式,共242次將王某銀行賬戶里的48200元取出。其中,一部分錢,王金柱給自己的手機號碼充值;另一部分錢,王金柱以交600現金充值1000元的“優惠”方式,為他人充值話費,從而套現。
  同年10月14日,王某發現其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銀行賬戶里的錢丟失,於是報警。11月11日,王金柱在海口市被抓獲,警察當場從其身上繳獲用來轉賬充值的中興牌手機一部和號碼的手機SIM卡。
  案發後,王金柱的家屬在與被害人王某達成分期分批退賠協議,並已退賠人民幣2000元。
  法庭上,王金柱辯解,本案的發生,被害人、電信公司及銀行管理者均存在一定的過錯。請求法庭在量刑時從輕處罰。
  保亭法院經審理認為,王金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騙取他人財物人民幣482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根據我國法律,“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由此可見,刑法“信用卡詐騙罪”所指的信用卡,不僅包括信用卡,還包括一般的借記卡即不能透支的銀行卡。被告人王金柱當庭自願認罪,且在案發後其家屬主動屬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2000元,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關於王金柱的辯解,在本案中,王某在停用綁定銀行卡的手機號碼後,沒有辦理取消綁定手續,任何人均不得惡意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因此,王金柱的辯解不影響信用卡詐騙罪的成立。  (原標題:男子手機號停用忘“鬆綁”銀行卡被盜刷近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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