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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報道的原解放軍總後勤部副部長谷俊山在河南濮陽的豪宅 資料圖/CFP
  本報揭秘處置方式—— 儘量折現繳國庫
  流向贓款、贓物多數拍賣折現上繳國庫
  按照刑法規定,對於涉及財產犯罪的被告人,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既可沒收犯罪分子的個人部分財產,也可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一般情況下,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時,往往會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刑法第59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一般來說,在庭審階段,檢方會列出被告人所涉及的財產項目,而在判決書中,對於個人全部財產究竟是多少,卻很少提及。如去年6月,劉志軍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審。根據檢方起訴書上顯示,因被告人劉志軍濫用職權罪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其他相關案件扣押、凍結共計人民幣7億餘元、美元20餘萬、另有不菲的歐元、港元、加元、股票、酒店股份、房產、汽車等物品。而法院在宣判時,僅提到“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卻沒有提到具體數字。
  對於追繳的贓款贓物如何處理?《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中國社科院法學教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陳春龍告訴《法制晚報》記者,對涉貪官員的查處,有其特殊性。贓款贓物經過移交後,最終由法院上繳國庫。而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補充表示,對貪官的財產可以拍賣,也可捐到博物館,供人參觀。
  案例廈門紅樓如今產權歸市政府所有
  如1999年名噪一時的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曝光後,也使遠華集團的總部“紅樓”聲名鵲起。它為一幢七層小樓,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位於廈門市湖裡區的華光路。是遠華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在1996年斥資1.4億元建成的,內部設施豪華奢靡,各個樓層有不同的分工職能。是賴昌星集團瘋狂策划走私、拉攏腐蝕幹部的主要場所,當年能夠在紅樓進出的都是有頭有臉的領導幹部。
  公開資料顯示,廈門遠華案發生後,紅樓被作為反腐倡廉的反面教材在2001年時對外開放,接受各級部門有組織的參觀。2004年,廈門市政府出資購買紅樓,產權歸政府。隨後,紅樓交由廈門市總工會使用。2013年,紅樓被闢為廈門市職工服務中心。昨天下午,廈門市委宣傳部工作人員向法晚記者確認了這一現狀,紅樓已經由廈門市政府出資購買,產權歸市政府,目前市職工服務中心在紅樓內辦公。據瞭解,市職工服務中心是在原廈門市職工技術交流站、廈門市總工會進城務工人員服務中心和廈門市職工幫扶中心三家單位基礎上建立的,歸屬於廈門市總工會。主要的職能是對職工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職工技能培訓等方面。
  廈門市總工會工作人員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說,目前市職工服務中心的確是在紅樓內辦公,是由政府交由總工會無償使用的,並沒有涉及使用期限和租金的問題。
  最高檢辦公廳統計處檢察員蘆慶輝曾發表文章,探討“人民檢察院追繳的贓款贓物從哪裡來,最終又到哪裡去”。他認為,“輓回經濟損失”追繳的贓款、贓物是反映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成效的指標之一。這一指標只反映追繳的贓款、贓物和沒收的非法所得款物的金額,沒有反映檢察院在辦案中處理贓款贓物的全部過程。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彭新林告訴《法制晚報》記者,目前我國對於貪官贓款贓物的處理分為上繳國庫和返還受害人。上繳國庫就意味著財物是非法的,由國家統一分配。
  陳春龍也表示,在實際操作中確實是有這樣的情況,但一般來說是上繳國庫。“國有企業的人貪污了單位的錢,單位也有責任,所以贓款贓物收回來上繳國庫的情況多,返還被害單位的並不多。”
  程序公、檢逐層移交最終由法院上繳
  查處涉貪官員,需要公、檢、法機關聯合作戰。贓款贓物也需要逐層移交。陳春龍同時也表示,在具體的操作中,公安、檢察院有時因為種種原因不一定能將犯罪嫌疑人“財產”按時隨案移送。“犯罪嫌疑人的隨案移交是沒問題的,但是贓款贓物是否能完全地、徹底地、及時地移交,在司法過程中好像還有些困難。”
  據瞭解,早在1965年,最高法、最高檢以及公安部、財政部曾聯合下發《關於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贓款贓物“應隨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併作出處理”。
  1986年,財政部《關於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則規定“由查處機關依法上繳國庫”,據此規定,一些偵查、起訴機關不再將贓物按法定程序移送,而直接上繳國庫。
  2012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頒佈了《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明確,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產,依法不移送的,待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機關上繳國庫,查封、扣押機關應當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凍結在金融機構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待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由法院通知有關金融機構上繳國庫,有關金融機構應當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陳春龍表示,關於涉案財物的隨案移交,目前在制度上具體的規定還不太明確,應該要進一步落實。“反腐反貪本來就是因為這些人侵犯了人民和國家的財產,這些財產應該及時上繳,歸還給人民。因此,應該從制度上進一步細緻和規範。”
  沒收贓款贓物不得挪用
  每年究竟收繳多少贓款贓物?記者採訪的多位專家均表示,國家沒有公佈統一的數據。彭新林表示,其實貪官涉及的贓款贓物數據不是難統計,只是有關部門沒有公佈。“一般檢察院年度工作報告中會有涉及,最高檢才能統計這個數據。”
  據報道,2013年3月10日,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在全國人大作工作報告時提到,過去五年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追繳贓款贓物計553億元。
  對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任建明表示,目前公佈的數據可能小於實際的損失。
  隨著反腐敗深入,追繳贓款贓物數額越來越大,部分司法機關為各自的部門利益不依法移送贓款贓物,辦案機關在反腐偵查過程中扣押、沒收贓款贓物,少數執法人員還挪用贓款贓物,甚至自己打領條冒領贓款贓物,據為己有,出現“腐敗轉移”的現象。
  陳春龍表示,刑法規定,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執法人員有腐敗、挪用等問題,還涉及到司法機關的辦案經費不足的問題,當經費不足時很可能就會動用贓款贓物,建議應該增加辦案人員的經費投入。
  彭新林也表示,贓款贓物既然是被我國有關機關查封扣押了,就處於一種特殊的狀態,是不能挪用的,侵吞將構成犯罪。彭新林建議,應該從多個層面入手去防範,比如,應完善信息系統,將贓款贓物逐一錄入,可以實時查詢,能更好地控制贓款被挪用、被冒領的現象,也是一種制度的建設。十八屆四中全會後,從加強對司法權力監督和制約的角度,應該公佈贓款的去向。讓老百姓知情,讓社會公眾知道。“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而且這也是制度需要完善的問題。
  文/記者王婷婷實習生蔡月悅張瑩製圖/曲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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